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C 4.C 5.D 6.D 7.B 8.A 9.B 10.A 11.A 12.C 13.B 14.C 15.D 16.B
17.C 18.C 19.B 20.D 31.C 32.B 33.C 34.C 35.A 36.B 37.C 38.D 39.D 40.D 41.A 42.B 43.A 44.D 45.D 46.A 47.A 48.B 49.B 50.D
二、多项选择题
21.ABCD 22.CD 23.BC 24.BC 25.ABCD 51.ABC 52.BCD 53.BCD 54.AB 55.ABD
三、简答题
26.(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4)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5)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6)对于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27.(1)行为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不只暴力还包括非暴力的要挟。(2)非法取财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实施暴力、胁迫同时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不具备前述“当场”且“同时”的特点,即或者以将来施加暴力相威胁,或者要求将来交付财物。(3)数额、情节要求不同:抢劫罪没有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要求,而敲诈勒索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28.(1)这种说法不正确,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与被教唆人构成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未必都以共犯论处。(2)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教唆人单独构成犯罪。(3)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即教唆人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实施犯罪的场合,实际是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与被利用人不构成共犯。(4)在分则已将某种教唆行为特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场合,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论处,而是分别定罪处罚,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情形。
56.(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条件的法律特点: ①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②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③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④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具有合法性。
57.(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2)抵押权的特征:①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②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③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具有物上代位性。
四、法条分析题
29.(1)①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④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①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罚金;②也可不判处主刑,单处罚金。(3)指刑法如果已将某些诈骗行为另外规定为特别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在本条与这些特别条款竞合时,特别条款优先适用,排斥本条适用。 (4)①甲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②甲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但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9.(1)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2)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3)该制度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起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4)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①代理人无代理权。 ②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③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④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5)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题
30.(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①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②乙:明知甲虑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虚假理赔5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 ③丙:放火挠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①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乙主动交持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0.(1)委托合同效力待定。因为李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签订委托合同能力,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应视其父母是否追认而定。 (2)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其委托人事先授权,行为的效果则直接由委托人承受。 (3)行为效力的确认权属于李勇自己。因为一个月后,李勇即在法律上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其法定代理人确认其行为效力。
六、辨析题
58.(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2)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每一个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谓“自己选择,自己责任”。通常情况下,对他人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从另一方面讲,法律只使行为人本人承担责任,不株连他人。从这种意义上讲,“一人做事一人当”是正确的。(3)不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行为也应负责。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雇佣人对受雇人因业务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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